(2014)雁民初字第05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张朝武、朱全学、黄开富、朱加奇、王成、刘秀华与陕西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武,朱全学,黄开富,朱加奇,王成,刘秀华,陕西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914号原告:张朝武,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原告:朱全学,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原告:黄开富,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原告:朱加奇,男,汉族,1985年10月26日出生。原告:王成,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原告:刘秀华,女,汉族,1964年2月5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范亚翠,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路延伸段东侧南方星座1幢1单元011405室。法定代表人:姜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武、朱全学、黄开富、朱加奇、王成、刘秀华与被告陕西浩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一案中,原告张朝武、朱全学、黄开富、朱加奇、王成、刘秀华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朝武、朱全学、黄开富、朱加奇、王成、刘秀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武、朱全学、黄开富、朱加奇、王成、刘秀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后554.5元由原告张朝武、朱全学、黄开富、朱加奇、王成、刘秀华承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