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南阳豪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吕家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阳豪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德坡,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家勉,,住社旗县。法定代理人:樊黎丽,住社旗县再审申请人南阳豪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家勉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终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豪雨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吕家勉在乘坐豪雨公司的游乐设施“丛林飞鼠”过程中,拒不听从操作人员的提示与安排,在车体运行过程中,擅自解开安全带站起来导致摔伤,其所受伤害完全是自身明显过错造成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自行承担,二审改判吕家勉承担10%的责任与法相悖;(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2012年11月1日下午,吕家勉在社旗县赵河公园游玩时,乘坐豪雨公司的游乐设施“丛林飞鼠”,在吕家勉乘坐的车体行至最后停止时,吕家勉打开安全带欲下车。但此时,豪雨公司的工作人员手动提车,车体被提至1米多高,导致吕家勉被抛出车体摔在轨道上,造成吕家勉受伤并构成伤残。本案豪雨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操作前并没有对乘坐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告知吕家勉等乘坐人员,致使吕家勉在车体到气刹制动位置暂停时误认为可以下车而自行解下安全带,豪雨公司的工作人员突然提车造成吕家勉被甩出车外受伤致残,说明豪雨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吕家勉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吕家勉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车体未完全停稳,游乐设施操作人员也未提示可以下车的情况下擅自打开安全带造成伤害,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二审综合本案的实际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双方的责任比例按9:1划分适当。豪雨公司主张吕家勉所受伤害完全是自身明显过错造成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自行承担,二审改判吕家勉承担10%的责任与法相悖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豪雨公司称本案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南阳豪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阳豪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审 判 员 王海清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