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与杨伟健,陈国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杨伟健,陈国清,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周思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伟健,男,1971年5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国清,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审被告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鲁峰。上诉人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知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200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函(2005)54号)同意指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法院。本案被告佛山市兴弘卫浴有限公司、佛山中润家博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佛山市禅城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