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杨明、赵龙龙与赵龙龙、徐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赵龙龙,徐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2916号原告:杨明。被告:赵龙龙。被告:徐城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赵龙龙、徐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以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杨明负担。审 判 长 陈健椿代理审判员 孙 娇人民陪审员 周启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