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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终字第5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女,50岁(1964年5月9日出生)。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赌博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436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二台、电视一台,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诉人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其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璐代理审判员 范 琳代理审判员 杨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慧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