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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吉林融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和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融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融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被执行人长春鑫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宽民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陈陆艳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丛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