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行字第9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蔡开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开展,李志尊,厦门宗亿御家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行字第972-1号申请执行人蔡开展,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志尊,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宗亿御家石材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号:350205200029064。法定代表人李志尊。申请执行人蔡开展与被执行人李志尊、厦门宗亿御家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蔡开展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汽车、房产等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厦门宗亿御家石材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财物已被本院变卖以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被执行人李志尊名下车牌号为闽D×××××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尚未实际查扣。申请执行人蔡开展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民代理审判员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