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民初字第01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玉林、许贵兰、解治峰、王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丹县信用合作联社,王玉林,许贵兰,解治峰,王雪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志民初字第01276号原告志丹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志丹县城****号。法定代表人韩章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延安,该联社职工。被告王玉林,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民政局家属院,居民。被告许贵兰,女,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告解治峰,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吴堡乡曹河行政村同湾村人,该村村民。被告王雪艳,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玉林、许贵兰、解治峰、王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3年8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1年,由被告解治峰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王玉林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由被告解治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依法判决被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玉林、许贵兰、解治峰、王雪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有误,办案人员无法送达,法院催促原告提供详细地址,原告无法提供,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