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0日。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丽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祖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