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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宏源混领土诉被告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3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12号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芭蕉湖路宏源物流公司办公楼西边。被告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中路新路口九盛欣邦10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金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5元,减半收取1172.5元,由原告岳阳市宏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莉代理审判员  彭莎莎代理审判员  米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