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冷法执字第2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曾瑞庭与王化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瑞庭,王化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冷法执字第218-4号申请执行人曾瑞庭,居民。被执行人王化贵,大唐华银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化贵的工资收入1057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段文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余曼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