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王新得申请执行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王新得,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84-1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新得。被执行人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第三人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新得申请执行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无金钱给付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不能履行(2013)平民初字第1466号判决书确定的赔偿王新得受伤后的各类损失86277.18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机构类型为非法人,其法人是第三人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其分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市龙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王新得清偿债务86227.18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东平审判员 杨鹏飞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