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历国、朱成等与陶长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历国,朱成,黄官庭,林泽华,陶长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9号原告:陈历国。原告:朱成。原告:黄官庭。原告:林泽华。被告:陶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历国、朱成、黄官庭、林泽华诉被告陶长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陈历国、朱成、黄官庭、林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