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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陈历国、朱成等与陶长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历国,朱成,黄官庭,林泽华,陶长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9号原告:陈历国。原告:朱成。原告:黄官庭。原告:林泽华。被告:陶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历国、朱成、黄官庭、林泽华诉被告陶长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陈历国、朱成、黄官庭、林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