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程某与唐某合同纠纷一案的房屋过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51-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被执行人唐某。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志强商厦1幢2层202室房屋产权(房屋产权证号:襄阳房权证樊城区字第001342**号)及土地使用权(襄樊国用(2004)第320926117-1-29号)办理到申请执行人程某名下。二、申请执行人程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产权机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张振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