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袁长明与潘海山、张维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长明,潘海山,张维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578号申请执行人袁长明。被执行人潘海山。被执行人张维微。关于袁长明与潘海山、张维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开民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执行费800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建斌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潘海山保证于2015年6月底前履行30400元,被执行人张维微已给付400元,余款保证于2015年8月底前履行300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