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滕景清与被告叶礼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景清,叶礼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初字第111号原告滕景清,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阳市。委托代理人陈恩泉,男,住建阳市水吉中心司法所,福建省建阳市水吉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礼福,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建阳市。原告滕景清与被告叶礼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余卫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景清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恩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礼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景清诉称,2013年3月1日,被告叶礼福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滕景清借款1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若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并以林权作为抵押。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返还借款。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叶礼福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2.按合同约定的律师费2000元由被告叶礼福承担。被告叶礼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滕景清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据1.借条1张,拟证明被告叶礼福向原告滕景清借款120000元,以林权作为抵押。证据2.借款合同1份,拟证明被告叶礼福向原告滕景清借款的具体情况。证据3.林权证1份,拟证明被告叶礼福提供的抵押物林权证的基本情况。证据4.发票1张,拟证明原告支出律师费2600元。被告叶礼福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滕景清提供的证据1、2、3、4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叶礼福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日,被告叶礼福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滕景清借款120000元。为此,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120000元;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滕景清以现金的方式直接将120000元支付给被告叶礼福。同时,被告叶礼福出具借条一份,并交由原告滕景清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返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叶礼福向原告滕景清借款后,原告滕景清催告被告叶礼福还款,被告叶礼福拒不还款,故原告滕景清要求被告叶礼福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滕景清与被告叶礼福约定若被告未按约定还款,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滕景清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礼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礼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滕景清借款120000元。二、被告叶礼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滕景清律师费2000元承担。如果被告叶礼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40元,依法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叶礼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铸彦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