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高民申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石侣与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公司、杨胜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侣,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杨胜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高民申字第6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侣,男,1968年7月17日生,苗族,贵州省岑巩县人,住岑巩县大有乡木召河村溪屯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凯里市永华路。法定代表人:唐水深,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胜章,男,1965年1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个体户,住凯里市大风洞乡大寨村沙田组。再审申请人石侣因与被申请人凯里市鸿达水利水电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杨胜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黔东民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侣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才发现一、二审判决认定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3号第六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石侣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另外,原判决认定的工程款是经庭审质证认定的,石侣没有提出异议,其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虞 斌代理审判员 黄雪莲代理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思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