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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丁月珍与张小玲、丁金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月珍,张小玲,丁金海,奉新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28号原告:丁月珍。委托代理人:沈素珍。被告:张小玲。被告:丁金海。被告:奉新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忠友。原告丁月珍、张小玲诉被告丁金海、奉新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月珍、张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90元,减半收取计5045元,由原告丁月珍、张小玲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史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