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丁月珍与张小玲、丁金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月珍,张小玲,丁金海,奉新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28号原告:丁月珍。委托代理人:沈素珍。被告:张小玲。被告:丁金海。被告:奉新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忠友。原告丁月珍、张小玲诉被告丁金海、奉新安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月珍、张小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90元,减半收取计5045元,由原告丁月珍、张小玲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史帅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