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5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肖某与杨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肖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5845号原告肖某,女,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陈雁,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梅,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6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吴刚,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肖某诉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杜向红人民陪审员 史增康人民陪审员 周志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韩春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