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傅某某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平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日经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昌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平昌县看守所。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傅某某来到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龙熙国际红绿灯处,等待长途客车下客,伺机寻找扒窃目标。被告人傅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正弯腰拿行李之机,站到被害人李某某身后,在用左手中指和食指将李某某牛仔裤后面左侧裤兜的现金夹出时,被陈某某发现,被告人傅某某随即逃离现场,后在平昌县江口镇汉王庙龙潭溪被民警抓获,从被告人傅某某上衣兜内搜出被盗人民币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傅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傅某某来到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龙熙国际红绿灯处,等待长途客车下客,伺机寻找扒窃目标。被告人傅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正弯腰拿行李之机,站到被害人李某某身后,在用左手中指和食指将李某某牛仔裤后面左侧裤兜的现金夹出时,被陈某某发现,被告人傅某某随即逃离现场,后在平昌县江口镇汉王庙龙潭溪被民警抓获,从被告人傅某某上衣兜内搜出被盗人民币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指认现场笔录、照相,证实现场情况。2、平昌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该所民警在经过龙潭溪大桥时,听到有人在喊抓小偷,看到一名穿绿色衣服的中年男子朝汉王庙方向跑,遂将其抓获,该名男子名叫傅某某,供认了自己扒窃的事实,并从其身上搜查出一张重庆至平昌的长途汽车车票,车票里夹着人民币6元。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8日13时许,下车找行李时,感觉有人在掏自己牛仔裤后面左侧的裤包,转过身看见一个40多岁穿绿色衣服的中年男子站在身后,便问中年男子干什么,中年男子说“你钱掉了”,看到地上有一叠钱,便把钱捡起来正在数时,一个老年男子说看到中年男子在偷钱,中年男子听后就往龙潭溪大桥跑,便上前追赶,后中年男子被民警逮住。同时证实自己的6元人民币和客车票不见了。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证实因没有钱用,就想去偷点钱,于2014年11月18日下午13时许,到龙熙国际红绿灯处长途客车处,看见一辆从重庆至平昌的客车在下客拿行李,便走到一个年轻男子后面用左手的食指和中指伸进男子左后侧的裤兜,将一叠钱和一张车票往外夹,快要夹出时,那男子感觉到了,他转身时傅某某没有将钱夹稳,钱掉在了地上,手指还夹着那张车票,便揣在自己的衣兜里。这时一个老头冲过来说“把偷儿抓住”,便往汉王庙方向跑,后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搜出车票,车票里夹着6元人民币。5、陈某某的证言,证实看到穿绿色衣服的中年男子将手伸进年轻男子裤兜夹钱,便冲过去抓,那中年男子朝汉王庙方向跑,后被民警抓获的经过。6、辨认笔录,李某某和陈某某对当天在龙熙国际红绿灯长途客车处扒窃的中年男子进行了辨认,均辨认出系被告人傅某某。7、对傅某某人身搜查的照相和扣押清单,证实从傅某某身上搜查出车票和人民币6元。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傅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平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傅某某有当庭认罪的酌定量刑情节。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左红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柠伶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