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射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顾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顾某。委托代理人薛扬,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益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雅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