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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松与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368号原告:陈松,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守信,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强,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与被告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松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强名下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孟强的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陈军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幢××××室房屋用于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陈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孟强名下的皖F×××××号宝马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陈军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幢××××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淮房改私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开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