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维民督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14
案件名称
谭文浩、迪庆建工集团广茂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谭文浩;迪庆建工集团广茂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维民督字第03号申请人谭文浩,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维西县人。被申请人迪庆建工集团广茂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王熙兵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事项:欠款150670元,违约金20000元,合计170670元,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文浩提出支付令申请所陈述的事实不清,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公司负责人王熙兵,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谭文浩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谭文浩承担。审判员 :李乐臻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树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