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刘志强与顺达修理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强,顺达修理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刘志强。被告顺达修理厂,住所地:碾子峪镇下窝铺村。代表人马文青,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顺达修理厂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刘志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7减半收取1633.5元,由原告刘志强负担。审判员 许先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