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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明秋与杨文生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秋,杨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秋,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文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杨文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杨文生向申请人支付材料款3481.5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文生银行存款355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