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沈菊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沈菊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154号原告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江阴市砂山路92号。法定代表人何建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健,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聂寅伟,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菊霞。女,1958年12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诉被告沈菊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菊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撤回对被告沈菊霞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对被告沈菊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预交),由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张幸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冰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