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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明沛与被执行人王峰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沛,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沛,男,1935年3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中市人,秦岭水泥厂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耀州区孙塬镇泥阳村棉花库。委托代理人袁宏新,男,195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铜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耀州区水泥厂工人村**楼*单元*号。被执行人王峰(又名阴峰),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秦岭水泥厂股份有限四公司职工,住耀州区寺沟镇阴河村。王明沛与王峰赡养费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1)耀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峰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王明沛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6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1月8日向王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王明沛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赡养费3600元。王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缴纳赡养费3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1)耀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的2014年度赡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