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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重庆一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一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0702号原告重庆一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路上马台村,组织机构代码56564164-9。法定代表人杜方,职务不详。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镇碚南大道20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李福昌,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一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北碚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一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一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一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重庆一丙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