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8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永志与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志,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8005号原告:张永志,女,汉族,生于1955年8月22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红星街。负责人:孙启忠,该所负责人。原告张永志诉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尚未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判文书,待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判文书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永志承担。审判员 代继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