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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东执民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杜荣辉与张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荣辉,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东执民字第1426号申请执行人杜荣辉。被执行人张成。申请执行人杜荣辉与被执行人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金东曹商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9400元及利息、诉讼费193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金东执民字第14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