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4年9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抓获,当日因吸毒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当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守所。辩护人余泽雄、潘俊,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4)1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余泽雄、潘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将毒品藏匿在本市武昌区中北路锦绣中北B座1单元3202室其住所内。2014年9月14日2时许,公安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并查获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毒品3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块状物毒品2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毒品6包。经鉴定:所查的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6.0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中南路街中南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物证照片;3、证人尹某、吴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6.0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殷晓艳人民陪审员 刘菊梅人民陪审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肖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