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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足法民初字第03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胡林才与大足县颜家湾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林才,大足县颜家湾煤矿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足法民初字第03965号原告:胡林才,男,195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大足县颜家湾煤矿(组织机构代码20380404-1),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古龙乡天鹅村四社。法定代表人:龙行飞,矿长。委托代理人:刘挺,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林才诉被告大足县颜家湾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本院确定开庭时间后向原告胡林才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胡林才未按本院传票确定时间到庭,其未向本院提供任何符合法定理由情形的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胡林才负担。审判员  周学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