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袁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刑二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男,汉,1987年12月20日生,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涉嫌犯��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刑诉(2014)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4年8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温莎KTV门口,因其朋友与被害人石某发生争执,用拳脚将被害人石某打伤。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石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材料,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录、照片及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环城北路温莎KTV门口,因其朋友与被害人石某发生争执,用拳脚将被害人石某打伤。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石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材料,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照片,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照片及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且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故意伤害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春燕人民陪审员 王 玫人民陪审员 李惠麟二〇一五年一��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桐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