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4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安民与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民,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097号原告张安民,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张龙飞,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方大道西段建材一条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窦保中,总经理。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郭海山,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团结路30号。负责人赵鹤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民与被告永城市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安民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向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