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义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郝志萍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志萍,郭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义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郝志萍,居民。被执行人郭志荣,居民。申请执行人郝志萍与被执行人郭志荣其他民事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义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志萍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郭志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都义民初字第00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郝志萍发现被执行人郭志荣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林云审 判 员 袁桂科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