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1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于吉果,梁山华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均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长 赵伯学审判员 张月菊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丕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