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贤宁与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宁,李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黄贤宁,农民。被告:李博,农民。原告黄贤宁与被告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 志 勇人民陪审员 许 素 红人民陪审员 黄 同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