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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黄贤宁与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宁,李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黄贤宁,农民。被告:李博,农民。原告黄贤宁与被告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贤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 志 勇人民陪审员 许 素 红人民陪审员 黄 同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