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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与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727号原告王×,女。委托代理人李旺虎,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男。原告王×与被告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邓徐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旺虎、被告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2000年1月1日,王×与金×登记结婚。2007年11月21日生有一女。王×与金×结婚十年经常为了家庭琐事打架,金×在打架期间不管不顾恐吓并动手殴打王×。在很长一段时间王×和金×形同陌路,且于2013年元月开始与金×分居直到现在。王×与金×的夫妻感情现已经彻底破裂,为此,王×要求解除与金×的夫妻关系,并认为女儿由王×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另外,王×与金×户籍所在地昌平区×镇×村在2009年左右被拆迁,拆迁后被拆迁房屋在×镇×小区补偿了房屋。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王×户籍在房屋所在地,基于户口的因素享有人均40平米的优惠购房资格,该资格被金×占用,因此王×要求分割×小区×号楼×单元502号房屋。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王×与金×离婚;2、婚生女由王×抚养,金×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止;3、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号楼×单元502号房屋归王×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金×承担。被告金×辩称:不同意离婚。王×起诉离婚主要是因为拆迁之后,王×的弟弟把金×母亲的拆迁款70万元钱借走,但一直未还。2014年上半年,金×母亲让王×弟弟打了一个欠条,约定半年还清,但是王×弟弟仍未偿还。所以金×母亲起诉王×弟弟要求还钱,因为这个事情金×和王×发生矛盾,所以王×要起诉离婚。拆迁所得的房屋所有权证都是写的金×母亲的名字,拆迁补偿款也都是给金×母亲了。补偿40平米只是一个优惠政策,并不是每个人有40平米的房子。经审理查明:王×与金×于1998年左右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00年4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11月21日育有一女。王×系初婚,金×系再婚。近年王×与金×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因未进行有效沟通交流影响到夫妻感情。庭审中王×称金×对其存在暴力行为,其于2013年7月左右离开家与金×分居直到现在,故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破裂。金×称因王×弟弟向金×母亲借钱一事双方发生矛盾,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直较好,王×是于2014年春节后离开家,故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本、收入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王×、金×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以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王×、金×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但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彼此包容,对婚姻负责。如双方家人之间发生矛盾,双方更应团结互爱,作为家人之间的润滑剂,帮助解决纠纷,而不是因此影响彼此的夫妻感情。王×称金×有暴力行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金×也予以否认,故本院难以采信。婚姻家庭生活中固然会产生一些摩擦,但双方应当相互让步、改变、沟通、谅解。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王×、金×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此,王×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徐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