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执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人民政府与淮安市伊尔君服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人民政府,淮安市伊尔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法执字第1154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被执行人淮安市伊尔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同心路。法定代表人:尹成根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人民政府与淮安市伊尔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尔君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淮安市伊尔君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人民政府欠款992583.50元。因淮安市伊尔君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抵偿给江苏安信担保公司,其设备被昆山市人民法院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淮法席民初字第0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李顺林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宗殿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