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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许群与刘少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群,刘少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许群,女,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少布,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医生。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许群申请执行刘少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额30775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少布在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少布在银行存款311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良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