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许群与刘少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群,刘少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许群,女,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少布,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医生。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许群申请执行刘少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额30775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少布在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少布在银行存款3113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尹良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