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黄民初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郭开兵、田传刚与田传刚、陈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开兵,田传刚,陈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黄民初字第00047-1号原告郭开兵。被告田传刚。被告陈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开兵与被告田传刚、陈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郭开兵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开兵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保全费720元,均由原告郭开兵负担。审判员 董士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别立高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