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易执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德友申请何俊解除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友,何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米易执字第253号申请人张德友。被申请人何俊。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米易执字第253号扣留裁定,扣留了何俊之前妻杨明珍在米易县白马镇人民政府白马铁矿二期征用土地产值费40000元。现因案外人杨明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何俊之前妻杨明珍在米易县白马镇人民政府白马铁矿二期征用土地产值费40000元的扣留。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张朝波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楚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