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花金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花金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0214号罪犯花金鹏,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潼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0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10)渭中刑二终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花金鹏犯盗窃罪,撤销本院(2006)渭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该犯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花金鹏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5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花金鹏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花金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3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