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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相荣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50号罪犯李相荣,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无文化,无前科。现在赤峰监狱二监区服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李相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被告人李相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51.66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二0一三年七月十二日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李相荣减共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李相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相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政治、技术课学习,各科平均成绩为优秀。该犯从事缝纫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累计完成产值6718.28元,获奖金558元,考核分149.8分。记功2次。属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李相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相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