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辖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能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青岛能高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辖初字第108号原告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友谊村99街坊5丘。法定代表人张乔迪。被告青岛能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广城工业园长城东路479-4号。法定代表人张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吉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能高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能高电气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新疆格尔木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于2012年7月1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第二条约定交货地点为胶南市海滨工业园上海东一路398号,即合同履行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青岛能高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能高电气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青岛能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朝辉审 判 员 韩福利人民陪审员 展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艳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