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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钟法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冯某忠申请执行李某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忠,李某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冯某忠。被执行人:李某森。本院在执行冯某忠申请执行李某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现被执行人李某森已向申请执行人冯某忠支付本金15000元,利息2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尚欠的逾期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祥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冯 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 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