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胡煜与朱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煜,朱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067号原告胡煜,男,1999年12月5日生,汉族,实验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胡永辉,男,1963年6月17日生,汉族,惠安经细化公司职工,系原告之父。被告朱旬,又名朱勋,男,1999年8月8日生,汉族,实验中学学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朱红斌,男,1972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之父。委托代理人田群道,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煜与朱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煜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选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普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