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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执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红阳与被执行人陕西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阳,陕西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598号申请执行人赵红阳,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职工。被执行人陕西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大街贡院门9号都府大厦9007室。法定代表人潘益娇,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碑林区乐居南路47号秦晋大厦812室。法定代表人宫亚飞,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赵红阳与被执行人陕西今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云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尚未受偿金额为本金、违约金等共计378101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707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159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