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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民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桂仙不予受理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桂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民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桂仙,女,上诉人杨桂仙因不服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民立字第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认为,一、上诉人是与起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系因晋宁的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属于晋宁县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及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二、既然(2014)晋法民立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本案确实存在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形”,那么晋宁县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之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本案就立案审查而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一审法院所作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应予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民立字第2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