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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埭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埭民初字第2号原告:陈某。被告: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娥 搜索“”